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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要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应将确定的办税人员名单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税收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统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税收完税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按报表内容详细填列。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人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扣缴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统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详细填写列表内容。纳税人授权代理人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将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函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同时按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邮寄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和扣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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