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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174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分行业,是指电力、金融保险、证券、邮电、烟草、外贸、广告、房地产、旅行社、文艺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含各类事务所)、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就职、受雇、临聘于上述行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从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税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上述行业中以支付个人应税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劳务报酬及其他收入等)的企业或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只要本单位支付其应税收入,扣缴人均应分别按规定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上述行业所属单位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即纳税人应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同时纳税人也应定期向税务机关自行报送纳税资料并补缴漏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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