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52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场收取集资款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宜市地税发〔1998〕158号)收悉。
关于出租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明确:“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对兴办单位在收取租金之外,以给予入市经营资格,而对经营者收取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除有凭证证明在经营期或经营期满退还给经营者的数额,不计征房产税外,其余部分,均属房屋租金的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一次性全额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