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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投资环境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五、加强落实投资环境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实行投资环境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和工 作机制。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把投资环境责任制作为加 强机关管理和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投资环境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并将投资环境责任制执行情况 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投资环境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 追究责任制主体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投资环境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单位,一年内被投诉5起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应取消其 当年参与上级年度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多次出现办事拖拉推诿,“吃、拿、卡、要”或因工 作失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批准,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投资环境责任制责任主体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因管理不善,处理不及时,在管辖范 围内 造成多次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集体和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影响恶劣 、出现问题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投资者多次上访甚至撤销等重大问 题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三)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故意刁难、办事拖拉推诿,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 、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 岗位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切实加强对实行投资环境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涉外单位、事业单位,要建立由政府或部门行政 分管 领导牵头,由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班子,并明确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投资环境责任制的有关工作。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总体部署和责任制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投资环境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目标,明确投资环境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单位及职责 范围,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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