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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投资环境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投资环境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武发〔1999〕2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 的对外开放格局”的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投资环境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投资环境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开放为先导”的战略方针指导下,我市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环境创新的五大举措,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利用外资水平有了提高,涌现 出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方面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我市投资软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影响到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制约了全市经济的发展。对此,各级党委 、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通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联系实际,充分认识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充分认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实施环境创新,关键是要落实责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氛围。因此,建立和完善投资环境责任制,改变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投资环境上存在的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状况,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投资环境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城市的投资环境,不仅包括自然环境和道路、桥梁、机场、码头、给排水、供电、供气 、通信等硬环境,而且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投资者(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联企业 ,下同)的态度和信誉、政策的透明度、办事效率与质量、各类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依法 行政等软环境。因此,改善投资环境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外单位的共同职责。建立 投资环境责任制,就是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涉外单位行政领导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公正执法,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 追究其责任。投资环境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及其 法定代表人)。建立投资环境责任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优质服务方针,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形成自上而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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