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技术、成果、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实施办法与所占比例,由单位自主确定 ;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 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享有相应的股权。
奖励职务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职务 科技 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 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 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到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 一次性奖励;采取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 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发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高新技术开发,按照经济效益,制订不同的奖励标准,给予物质重奖和荣誉奖励。
对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受奖励中所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建立人才补充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补充 保险 ,优秀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的同时,单位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13、建立高学历人才最低收入保障线。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试行月最低收入保障线。博士毕业生月收入不低于1500元,硕士毕业生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本科 毕业生月收入不低于700元。最低收入水平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调整。对原有的科技骨干,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按此标准参照执行。
14、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 从事 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从事兼职活动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同时,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兼职、咨询、讲学和短期工作,参与武汉经济建设。
15、加大科技人才培训力度。改变把人才开发投资看作非生产性投资的观念。开发培训 投资 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并适度超前。原由财政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 人员的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各级政府投入,每年由占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3%,其中1%由培训综合管理部门集中掌握、专款专用;营利性事业单位和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列入单位成本,原则上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近5年内,每年选送30至40名高级科技人才出国培训;选派150至200名科技人才到国内知名大学或著名企业培训;每年组织10成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接受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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