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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吸纳、用好人才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5、积极试办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和支持技术密集、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博士毕业生来站工作。
  6、放开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武汉工作的条件,积极储备人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不受生源地限制;硕士或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 位工作,涉及配偶、子女调动的,免征城市增容费。对武汉地区高校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愿意来我市工作的,实行登记储备,由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7、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滚动 发展。由政府引进的院士,无偿提供五室两厅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 用车;引进的国际、国内高科技领域领先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人才,无偿提供四室两厅住房, 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可按此标准参照执行。对暂不具备经济条件、又迫切需要引进上述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三年内给予一 定资助。对短期来汉工作的上述高级人才、特聘专家,每月补助1万元;对引进的博士研究 生,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
  8、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在“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掌握国内外 有关 高级人才的基本信息,积极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物色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增减。通过有效途径和形式。与信息库中人才保持联系,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有计划 地组织“高级人才招聘团”到国内外聘请高级人才。
  三、进一步用好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9、明确用好人才的立足点。用好人才,就是要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技人才资源丰富的 优势,使各级各类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建功立业。
  10、创造条件,鼓励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提供税收等方 面优惠,鼓励高科技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 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如合作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 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有项目成果的科技人员实行重点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在2年内可以保留公职。
  11、改革对科技人才的分配、奖励办法。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工资政策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分配方案、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按聘任的岗位、任务、业绩定酬。实行 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资待遇可作为档案工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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