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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财预〔1999〕437号)


各区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为确保实现2002年区级经济发展目标,进一步激励各区培植壮大财源,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武发〔1999〕6号),提出了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措施。现将市、区财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办市级企业
  1、新办市级企业,是指按照现行工商、税务登记认定企业级次的办法,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市级企业(不包括以原有资产作价改制的市级企业)。
  2、新办市级企业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后,由市区税务部门分别提供给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3、对于市级企业与区级企业共同参与投资的新办企业,如果区级企业所占股份高于市级企业,该新办企业认定为区级企业,所缴纳的地方各税直接作区级收入入区库。
  4、新办市级企业的税收征管体制和入库级次按现行办法不变。税务部门对地方收入分税种的入库数单独列帐,市、区财政部门据此办理,在年终结算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1)没有区参加的市级企业,其缴纳的市级所得税全部返区,其缴纳的增值税25%以及营业税实行市、区分档分成,具体分成办法为:各区当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新办的市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市与区7∶3分成;增长20%以上,市与区6∶4分成;增长15%以下,市与区不分成。
  (2)市区共同参与的市级企业,如果市级企业所占股份高于区级企业,其缴纳的地方各税,市与区按相对100%的比例分成,平时入市库,年终单独结算。
  二、关于搬迁企业
  适用政策的搬迁企业的认定,以市搬迁办的批文为依据,入库情况由税务部门单独列帐,年终市财政将分成收入结算返还给迁入区,达到基数时,市与区9∶1分成,增长部分市与区5∶5分成。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办保持现行财税体制相对稳定,对各区因市、区财税政策调整而下划的各项收入,暂不调整基数,也不增加区上交市体制基数;同时为了调动各区完成收入的积极性,对各区年初收入任务也不作调整。
  2、此次市、区财税政策暂执行到2002年止,如果中央和省对市财政体制发生变动,市对区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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