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18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加强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学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必将引起纳税人的强烈反映。为此,各分局都要依靠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本着“宣传、调研、慎重”的原则展开工作。对外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市局将在《长江日报》等媒体刊登有关文件,各分局也要广泛利用报刊、电台进行舆论宣传,造成一个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对内要做好学习、培训、调研及测算工作,首先要吃透文件精神,解剖一到两户企业的典型案例,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市局将对现行政策及相关制度编印成册,供大家学习参考。
二、加强组织工作。由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征企业所得税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市局今年开展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清理漏征漏管工作,适当集中一定力量、时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组织一次调查,在工作中要加大组织力度,做好宣传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做到边清查,边登记,边上门宣讲政策,要召集如城建、园林、医院等重点企业座谈会,摆明道理,讲透政策,帮助纳税人学法、懂法、守法、调动其纳税积极性。
三、认真实施,初见成效。
在认真清理、登记的基础上,要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纳税,对拒不申报纳税的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工作中,各单位要注意工作方法,尽可能缓解矛盾,减少正面冲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作,以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真正落到实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