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2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16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向下属五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145000元,并于2002年度税前列支。(其中福州分公司25000元,莆田分公司25000元,泉州井桩分公司35000元、厦门分公司40000元、龙岩分公司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