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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函
(闽国税函[2003]40号)


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业务招待费超支在“百含工资”中列支的请示》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23号)第十一条规定:“凡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企业,其超过部分从企业工资结余中列支”的精神,同意你司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在当年“百含工资”结余中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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