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通达道路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41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漳州漳信发展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请示》(漳国税外[2002]251号)收悉。漳州通达道路开发有限公司是由福建双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利得海外有限公司(香港)、中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于1992年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道路及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漳州漳信发展有限公司是由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建双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15年,注册资本2988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改造、改建319国道漳州段,开发和经营与之相关的业务与附属设施,上述两家企业均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这两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福建漳州通达道路开发有限公司和漳州漳信发展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