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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沿海绿色家园发展(福建)有限公司享受原审批优惠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沿海绿色家园发展(福建)有限公司享受原审批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4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沿海绿色家园发展(福建)有限公司享受原审批优惠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是依照税法施行前的法律、行政法规享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以继续执行,直至免征、减征期满为止。”经研究,同意你局于1991年6 月19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批予该企业的“免二减三”的优惠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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