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销售帐日期为准),一律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
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各部门在“免、抵、退”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办理。在“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中的职责,暂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审核软件系统及其服务器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
2、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等外部信息的接收、传递。
(二)县(区)级国税局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2、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预审和正式审核;
3、负责将“免、抵、退”税电子信息预审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进行正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