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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软件产品适用税收政策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软件产品适用税收政策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5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网络游戏软件产品适用税收政策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0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的精神,同意你局意见,即:对福州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用储值卡的方式销售网络游戏软件《幻灵游侠》,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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