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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71号)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2003]9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元

   项目

行部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全省

8863050.93

12418785.92

营业部

2391951.03

3456029.40

三明

649085.10

785586.10

莆田

379979.89

340801.00

南平

604585.70

608337.34

宁德

352987.30

367894.75

泉州

1417416.18

2067725.90

漳州

653375.60

556459.03

龙岩

406556.00

410693.40

本部

2007114.13

3825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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