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电力勘察设计所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68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所辖龙岩电力勘察设计所申请2002年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示》悉。经了解,该所企业改制前系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精神,该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经营收入和利润以改制前为基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