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软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闽国税函[2003]9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推广使用。
二、为确保纳税人利益和服务质量以及对商家的有效管理,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及开发企业,是否适合在福建推行,省局将进行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供纳税人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