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8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以下简称《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如何做好我省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织
(一)今年是新《办法》和新《规程》实施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统筹规划,统一安排。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应成立以局长(或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该项工作的开展,并将有关工作与该项工作有机相结合,确保该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由具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同时,还应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二、工作实施
(一)时间要求。各地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6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二)宣传辅导。要做好内(具体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人员)外(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培训和辅导,领会新《办法》和新《规程》以及《通知》的精神,掌握汇算清缴软件的操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网络、“12366”税务咨询电话和编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编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税务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对纳税人特别是重点纳税人的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增强培训与辅导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纳税人自核自缴能力和纳税申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