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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办水泥搬运费纳税问题的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办水泥搬运费纳税问题的函
(闽国税函[2003]90号)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我司代办水泥搬运装卸费纳税问题的请示》(福泥财字[2002]25号)以及《关于我司代办搬运装卸费的结算及纳税情况的说明》(福泥财字[2002]2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司代办水泥装卸费按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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