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6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收取费用的标准,在总局统一标准公布前,暂定为每户每月100元。
二、今年上半年,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于3月20日前认定完毕,对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申请从事开票服务的,各设区市应于3月底前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