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民政部门年检不合格的;
2、弄虚作假多报残疾职工,提高残疾职工就业比例的;
3、全年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未达到标准的;
4、全年残疾职工上岗率未达到80%以上(含80%);
5、企业管理制度混乱,以致无法确定残疾职工比例以及劳动岗位上岗率的。
(二)在年审中,发现民政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合格,即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1、不按规定的期限参加资格年审的;
2、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3、企业涉税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
4、国税机关认为需整改的其他情形。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从督促企业、加强审核、强化检查以及开展纳税评估等方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一)严格企业内部制度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出勤签到制度、请销假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和定岗定员制度等,并要求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二)加强返还税款的管理。民政福利企业的返还税款应建立明细帐单独核算,记入“盈余公积金-减免及返还税款”,其使用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月核季查”的办法审核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比例。民政福利企业应每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以及职工上岗情况统计表,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在每月审核残疾职工比例的基础上,每个季度至少一次下户核实残疾职工名单和人数,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发现企业有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或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或上岗率未达到标准的,应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整改合格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合格,即取消其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并追回当年已返还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