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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2002年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福州分公司2002年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12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报告》(闽太保寿[2003]007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万元

单位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福州分公司本部

8.21

11.98

台江支公司

5.51

2.66

泉州中心支公司

17.09

13.34

三明中心支公司

13.06

8.96

福清支公司

2.87

2.27

漳州中心支公司

0.49

3.3

晋江支公司

9.97

4.47

龙岩中心支公司

2.64

3.2

南平中心支公司

0.85

1.25

合计

60.69

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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