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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8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规范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扶持残疾人就业安置,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精神,现将民政福利企业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明确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由民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分别办理。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

  1、企业申请民政福利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岗位、健康状况)

  (5)民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县(市、区)民政局对申办民政福利企业的申请,发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填写后,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并连同《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报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审查后予以批复,设区市民政局根据批复和批准的申请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认定、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1、企业在申请办理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好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即证明该企业系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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