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邮政企业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比例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3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请求确认2002年全省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比例的函》(闽邮政[2003]局函字7号),要求确认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比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比例:各营收单位,年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4.5‰以内据实列支;年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5‰以内据实列支,省邮政局集中调剂的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业务收入的0.5‰。
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比例:各营收单位,不超过年业务收入的1.5%以内据实列支,省邮政局集中调剂的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业务收入的0.4%。
三、省邮政局本部及无收入的直属单位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省邮政局集中调剂部分)税前扣除额度: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业务招待费
| 业务宣传费
|
省邮政局
| 60
| 769
|
省邮政储汇局
| 12
| 20
|
省集邮公司
| 5
| 20
|
省邮政运输局
| 18
| 10
|
福建邮电泉州培训中心
| 8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