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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153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02]第186号)收悉。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是由泉州赖氨酸厂、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和正大(泉州)有限公司于1989年在泉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共同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4575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饲料级及食品级赖氨酸及其副产品,赖氨酸菌种及药品。其主导产品饲料级赖氨酸盐酸盐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农业”范畴的“饲料添加剂”领域。该公司于2002年被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适用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该公司从2002年10月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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