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下级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函
(闽国税函[2003]147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我省分公司2002年度上收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函》(国寿闽函[2003]3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向所属地市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按下表所列数额,于2002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单位:万元
单位
| 省公司营业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三明
| 南平
| 宁德
| 龙岩
| 合计
|
管理费
| 1041
| 142
| 923
| 272
| 309
| 288
| 177
| 258
| 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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