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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4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作为外国企业的一种类型,是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的组成部分。代表机构虽然税源零散,但政策性强,是否依法对代表机构实施税收征管,是考核涉外税收征管质量的一个指标。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是2003年我省强化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要点之一,省局拟将该项工作纳入2003年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政策执行中的一项内容,各地国税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应重视该项工作。

  二、为规范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促进各地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质量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年初涉外税收工作计划,省局决定对全省代表机构征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清理检查时间:文到之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清理检查范围:本设区市(包括所辖县市)所有代表机构,包括以“代表处”、“办事处”、“代理处”等名称设立的代表机构。

  (三)清理检查内容:

  1、查清漏管户,通过与外经贸、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查清本地区代表机构的户数,不论代表机构从事的活动是否应税,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未征税的代表机构有无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应税业务。

  3、未能申报或准确申报收入和所得的代表机构,是否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

  4、对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是否按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三条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规定填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交换表》同地税局进行征免税及征税方法的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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