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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福建宁德城北加油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福建宁德城北加油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191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国税发[2003]43号请示悉,关于中油福建宁德城北加油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福建分公司”)与宁德市城北加油站(以下简称“原城北加油站” ,后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城北加油站,以下简称“中油城北加油站”)于2001年3月签订租赁协议后至中油城北加油站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止,即2001年4-9月间,仍以原城北加油站一般纳税人名义取得进项并进行申报纳税的事实,且中油福建分公司与原城北加油站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的时间,作为变更纳税主体的时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通知),原城北加油站在2001年4-9月取得的进项,可按规定准予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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