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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80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请求核定2003年度福州铁路分局多经发展中心管理费预算的函》(福铁经财函[2003]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10万元,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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