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9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级分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改由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同时考虑县级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福建石油分公司所属设区市、县级分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及所得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即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实现的销项税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统一由设区市级分公司核算,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由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认证,进项税额按销售比例计算分摊,增值税应纳税额由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分别申报缴纳。

  (二)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设区市、县(区)级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税率-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

  2、设区市、县级分公司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月汇总核算的进项税额×[设区市或县级公司当月销售收入÷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3、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款)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纳税申报

  1、设区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编制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设区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增值税税款计算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于次日将《分配表》交县级分公司。

  2、县级分公司和设区市级分公司本部按《分配表》分别填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同时附送《分配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设区市级分公司还须同时报送汇总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