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0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体系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重视和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转变思想观念,深化对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与理解,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摆在与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工作的同等重要位置,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加快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步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二、建立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按照总局纳税服务工作机构设置的模式与岗位职责要求,在税收征管部门增设纳税服务工作管理岗位,配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管理,并对原有已设置的岗责进行重组与调整,便于上下顺畅沟通,增强纳税服务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三、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服务体系。要开展好纳税服务工作,必须建立起相对规范、运行顺畅、效率高、成本低的纳税服务体系。各地国税机关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在总局和省局架构的信息化框架内,依 托计算机网络,结合《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国税函[2003]267号)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全系统统一的、相对规范的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方案以及要达到的工作目标。同时,要认真总结现有的纳税服务工作经验与做法,着手制定和完善包括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在内的一系列具体工作制度、办法(如服务公开制度、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责任制度、服务便捷制度等等),形成相对规范有效的纳税服务工作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