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通福建分公司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1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铁通福建分公司《关于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及限额的报告》(闽铁通财[2003]11号),要求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其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