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保险监管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2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申请税前列支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请示》(闽人保发[2003]199号)。鉴于保险监管费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必要的经费开支,向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其收取标准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据此,经研究,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成员企业2002年度上缴的保险监管费(详见下表)予以税前扣除。
2002年度保险监管费税前扣除一览表
单位:元
单位
| 保险监管费
|
福州
| 738382.81
|
莆田
| 132689.52
|
三明
| 235278.43
|
泉州
| 557346.17
|
漳州
| 210958.72
|
南平
| 224089.63
|
宁德
| 136699.13
|
龙岩
| 231254.90
|
合计
| 246669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