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邮政企业“收支差额”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3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福州、泉州):
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申请确认所属邮政企业“收支差额”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函》(闽邮政[2003]局函字13号),要求2002年度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3805万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通知如下:
一、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