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函[2003]26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必须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时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从前段时间的运行情况看,大部分设区市局及出口企业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推行电子化管理,做好两个系统运行的相关工作,但也有个别设区市局和出口企业至今尚未按文件要求执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进度较慢。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现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应通过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应通过该软件进行“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外贸企业一律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主管退税业务机关也应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式启用工作,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完善的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对帐制度,保障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准确性。具体的职责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各设区市信息中心信息职责
1、负责维护本地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
2、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省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做好数据备份,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3、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全面、准确地与省局信息中心进行电子对帐,打印对帐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