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380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发现或者接到的大案要案,应在10日内向市局报告。
二、各分局发现或者接到的大案要案,由所属稽查局负责上报;东湖、武经分局发现或者接到的大案要案,由所属稽查所负责上报;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发现或者接到的大案要案由综合部门负责上报。
三、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发现或者接到的大案要案,要在的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局稽查局,并由市局稽查局负责上报省局、总局。各分局稽查局(所)要结合市局稽查局印发《税务稽查案件跟踪管理试行办法》(武地税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