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3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大要案报告范围除总局规定的外,省局要求对纳税人偷逃省级收入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于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7日内报告省局。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现或者接到的大要案,应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内提前3天向省局报告。
三、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发现或者接到的大要案,由同级稽查局负责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