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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3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大要案报告范围除总局规定的外,省局要求对纳税人偷逃省级收入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于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7日内报告省局。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现或者接到的大要案,应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内提前3天向省局报告。
  三、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发现或者接到的大要案,由同级稽查局负责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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