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外在汉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租金可逐年交纳。采取租赁方式的,投资者可随时申请将土地租赁方式变为出让方式。
七、高新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市外在汉企业的生产性用地价格,可在公布的本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基础上予以优惠,其中:投资额在1000至3000万元的优惠20%,投资额在3000至500 0万元的优惠30%,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优惠40%。
八、鼓励市外在汉企业节约用地。对单位用地面积的投资额达到每平方米3500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其用地价格可根据每平方米投资额超出的比例,在公布的本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基础上优惠10%至30%。
九、对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市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国内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和研究开发中心迁入本市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用地价格可在公布的本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基础上优惠30%。
十、同时符合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上述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幅度可累计达到50%。
十一、市外在汉企业中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业务需要出国(境)的,可由本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二、市外在汉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市外引进大学及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可为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三、市外在汉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本市人事部门申请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 ,并向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十四、市外在汉企业职工户口不在本市的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所在区教育部门按规定安排在附近学校借读。
十五、市外在汉企业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劳动手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的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