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2000〕80号 二OOO年八月十八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 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境内外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特别是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来汉投资,注册设立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以上简称市外在汉企业),参与本市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从事符合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个产业。凡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3年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外在汉企业,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在财政政策、规划用地、水电增容等方面,采取特事特办的 方法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二、境内市外投资者采取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有关审批机关可按变更登记办法办理新企业注册手续,原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文件继续有效 ;国有资产的交易遵循市场原则,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其交易价格可低于评估值;原企业的用电、用水容量给予保留或带入新企业,供水、供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 免收过户手续费;对原企业职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
三、市外在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经营资质评审、项目招投标、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市外在汉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区财政分别设立市外在汉企业发展资金,对投资本市上述两个开发区之外的市外在汉企业,根据其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对本市的贡献情况,通过贷款贴息、技术进步项目拨款和专项补助等形式,在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环境治理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另定。
五、高新技术型市外在汉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年综合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