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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科研院所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实行若干扶持政策。
  科研院所改革为民营科技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时,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科技、财政、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社会保障、人事、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体改、编制、财政、 人事 、税务、国资、社保、工商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
  (一)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工作的动员、部署与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将审核后的科研院所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科研院所的深化改革工作,帮助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做好细致周到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咨询、指导与服务工作,并负责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2000年8月31日前,各市属科研院所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主管部门将所属科研院所的改革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2000年12月31 日前,力争实现绝大多数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完成转制工作。
  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属科研院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产核资 、产权界定、工商登记、注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等具体手续;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属科研院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构调整与人员分流工作,并由市编制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后进 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科研院所在深化改革中要加强横向交流,相互借鉴成功经验,及时研究改革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措施。广大科技人员要积极投身科研院所 改革实践,努力实现我市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目标,为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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