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武发〔1999〕19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市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以推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为指导,对市属科研院所实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加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全市技术创新体系。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2000年底以前,除极少数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外,全市绝大多数科研院所要转制为民 营科技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职工改变国有事业单位职工的身份。通过深化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改革,全面放开搞活科研院所,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结构、分流人员,推动绝大多数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
1、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2000年底以前要全部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结合我市科研院所具体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化科技成果、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增强科研院所活力的要求,大胆探索科研院所转制的多种有效形式,如整体出售、分拆出售、 先租后售、职工持股、股份制、解散等,实行转制范围、转制形式、出让对象全面放开。
2、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要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院所,要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院所,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由政府继续给予支持,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院所分离。继续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 院所,要优化结构,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分流富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