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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再就业〔2000〕1号)


  为了紧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按照2000年全市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在确 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全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 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数,并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确保全年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下岗程序,控制职工下岗总量
  (一)严格规范职工下岗程序。企业因生产经营原因需安排职工下岗,必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职工下岗程序,逐级申报,加大进“中心”的调控力度,未经批准,不得安排职工下岗进中心。企业必需本着“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加大实施再就业的工作力度,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实现再就业。
  (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离 异或 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市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女工;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三)从2000年三月份起,原则上不再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未进中心的离岗职工和新安 排和 下岗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需要安排进中心的,其协议期一年一签。同时按照武再就业〔1999〕2号文件中先出后进的原则,实行新的调控比例安排 进出中心。调控比例是:以本企业1999年底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为基数,从2000年三月份开始每月按6%出、1%进的比例调控进、出中心人数。
  二、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心中再就业
  (一)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已给予经济补偿,而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下岗职 工,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财政对其用人单位按每吸纳一名下岗职工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对协议未满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男满45岁、女满40岁以上的,可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出中心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继续缴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内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也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5%,也可由职工和企业双方协商缴费比例,但总费率不变。对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离岗人员也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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