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156号)
各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关事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市科学技术生产管理办公室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根据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精神,严格遵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管理工作。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鼓励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对我市所属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工作,其报送、审核程序及管理办法仍依照武地税发〔1998〕3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我市所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应由企业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武汉市企、事业单位资助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附后),经分局税政科审核,报经市局二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