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34号)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9〕295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如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年工作计划。
二、注意检查程序和方法,结合汇算清缴开展日常检查。全市的专项检查由市局统一布置,各分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局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同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不要重复进行。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分局对上年度所得税检查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开展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将总结报告报市局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