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272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02号)悉。关于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2002年出口货物在2003年1月15日前未收齐单证的退(免)税处理问题,根据省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521号)和《关于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3]25号)精神,对2002年出口货物在2003年1月15日前未收齐单证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应在清算期申请备案,已备案的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办法。因此,省局意见,对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2002年度清算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应单独申报“免、抵”税,不应并入2003年计算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