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27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稽函[2003]03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责任准备金在其总公司精算结果下达之前,可根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计提。精算结果下达后,应依据精算结果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