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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82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第5号令)精神,规范卷烟市场零售价格的信息采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采集单位认真执行。

  一、采集单位: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及卷烟专销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省局负责通知)。

  二、采集范围:生产企业当年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当年已经停产但总局已于2001年6月公示计税价格的卷烟。

  三、采集期间:对老牌号、老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市场交易价格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期间为该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四、采集地点:采集单位需在所辖区内对每一牌号、规格卷烟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及个体经营者。

  五、 价格采集上报时间:

  (一)各采集单位对老牌号、老规格卷烟零售价格每半年采集一次(6、12月),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两次采集数据加权平均,上报省局。

  (二)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应从该卷烟投放市场的次月起,每半年采集一次,于采集期满次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三)对市场交易价格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每月采集一次,于采集期满后次月15日内上报省局。

  六、采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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