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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协丰鞋业有限公司2001年度及2002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协丰鞋业有限公司2001年度及2002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291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协丰鞋业有限公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莆国税发[2003]71号)收悉。福建协丰鞋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89年,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运动鞋及半成品、配件、帽、袜、运动套装。2000年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0030051S)确认该公司产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八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项目。 2001、2002年该公司购入的国产设备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2001年购买的国产设备价值共计5854195.63元,2002年购买的国产设备价值共计3641694.00元,企业已放弃退还增值税。扣除有关税费后2001年可申请抵免的设备金额为5195649.24元,2002年可申请抵免的设备金额为3253348.53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2001年、2002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2078259.69元、1301339.41元分别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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