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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四、调配人员,组织培训。为有利于纳税申报窗口及时、准确掌握防伪税控采集的进、销项信息,切实有效进行“票表稽核”,各征收机关务必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调配岗位人员,并结合防伪税控网络版的培训组织好窗口岗位人员认证、报税、申报、审核等各项业务的培训工作,严格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

  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后,纳税申报岗位人员务必严格按照要求,利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信息,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相关栏次填报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进行认真比对,严格票表审核,把好票表稽核关。凡申报异常的,纳税申报岗位人员应做好“票表稽核”异常企业的台帐登记工作,并移交给管理环节按规定处理。(《“票表稽核” 异常企业的登记表》见附件一)

  六、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各地信息中心要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26号文件附件《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和本通知规定,做好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对CTAIS系统,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一窗式”申报补丁,与认证和抄税数据接口文件进行比对;在CTAIS未上线的地市要对现有FJMIS申报软件进行修改,增加与认证抄税产生的数据接口文件 (文件格式见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26号文件附件)比对功能,将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和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进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一栏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销项数额、附表二第2栏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的进项税额数据进行核对,对核对发现两者销项税额不等或认证系统采集的抵扣联进项税额小于申报表的产生《“票表稽核” 异常企业的登记表》。此工作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并报省局信息中心。

  七、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工作。各基层征收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新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及其相关申报表填报说明等及时印发给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严格填报规范,正确无误填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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